四川宏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荣县伦兴货厢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宏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四川加利诺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21民初158号
原告:荣县伦兴货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工业园区C2-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宏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东段2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加利诺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工业园区C2-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荣县伦兴货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加利诺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诉前登记立案后。原告荣县伦兴货厢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荣县伦兴货厢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荣县伦兴货厢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荣县伦兴货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