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坚毅,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荣县伦兴货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工业园区C2-03号。
法定代表人:曾春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加利诺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工业园区C2-03。
法定代表人:冯清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予,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四川宏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东段209号。
法定代表人:郭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荣县伦兴货厢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加利诺饲料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宏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20)川032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20)川032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2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舒 慧
审 判 员 曾伟贤
审 判 员 周玉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 文
书 记 员 曾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