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荣县伦兴货厢制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坚毅,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荣县伦兴货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工业园区C2-03号。
法定代表人:曾春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加利诺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工业园区C2-03。
法定代表人:冯清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予,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四川宏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东段209号。
法定代表人:郭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荣县伦兴货厢制造有限公司、四川加利诺饲料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宏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20)川032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20)川032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2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舒 慧
审 判 员  曾伟贤
审 判 员  周玉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 文
书 记 员  曾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