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文登区某某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队、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92民初7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71081MA3MP1D71H),住所地******于家埠村344号。
经营者:于国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00MAEKAC242Q),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崮山镇西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队、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做出(2020)鲁1092执保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队经营者于国刚及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银行账号,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已审理终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队经营者于国刚、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000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