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92民初785号
原告:***,女,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文登区****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71081MA3MP1D71H),住所地文登区***于家埠村344号。
经营者:于国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00MAEKAC242Q),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西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文登区****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队、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