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文登区某某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92民初785号
原告:***,女,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文登区****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71081MA3MP1D71H),住所地文登区***于家埠村344号。
经营者:于国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00MAEKAC242Q),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西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文登区****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队、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