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民初165号之一
原告: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EKAC24Q),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西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韩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李晶,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记科得平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5163078K),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1幢23-2。
法定代表人:谈应龙,执行董事。
原告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龙记科得平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均由威海融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连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