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周邦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周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民初1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陕西周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陕西省,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周邦建设有限公司、****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周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内的存款412532.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于412532.5元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3)陕042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周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内的存款412532.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裁定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周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内存款412532.5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周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内存款412532.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