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财保9号
申请人: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原县城关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陕西周邦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汉中市洋县。
申请人陕西恒驰意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周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内的存款412532.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于412532.5元的其他。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周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内的存款412532.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刘娟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