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会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骆书太与四川会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25民初178号
原告:骆书太,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龙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会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7月18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居民,住会东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骆书太与被告四川会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骆书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骆书太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书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1元,由原告骆书太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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