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民初3419号
原告:许维,男,汉族,1992年9月12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9日,村民,住会理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原告系近亲属。
被告:四川会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三元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许维与被告四川会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原告许维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许维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