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会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会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民初3419号 原告:许维,男,汉族,1992年9月12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9日,村民,住会理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原告系近亲属。 被告:四川会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三元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许维与被告四川会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原告许维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许维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