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9964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忠,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乾,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松石北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029452J。
法定代表人:刘文贤,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21日依法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104300元,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元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