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木林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9964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忠,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乾,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松石北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029452J。

法定代表人:刘文贤,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21日依法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规定在7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104300元,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元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