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郡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郡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公司与渭南经开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529号
原告: 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文辉。
原告:陕西郡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斌。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华,男,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经开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科。
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郡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经开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郡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付工程款500000元”,其余诉请不再主张。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郡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郡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郡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现已收取案件受理费27279元,应退还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郡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2879元 。
 
 
 
 
审  判  员       田渭芳
 
 
二0二一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付  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