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陕西蓝讯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292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城XX街XX村XX房XX号XX幢XX**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5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号楼XX**XX层XX号。
被申请人:陕西蓝讯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环XX路XX段XX号XX花园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董事。
被申请人:***,女,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XX号。
申请人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360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被申请人陕西蓝讯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43022.7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依法查询结果,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网络银行账户1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共计5245.25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于2021年3月19日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107XXXXXXX-2_2-1-34-30502-2号,面积:150.32平方米)房产一套,查封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除上述查控财产外,再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故该保全案件保全事项未能足额保全,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陕2021执保292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3608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