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蓝讯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99号之一
申请人: 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蓝讯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412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蓝讯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陕西蓝讯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33872.22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蓝汛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西安银行西华门西段支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于2021年2月8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华夏银行及交通银行账户共2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0元,冻结期限均自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2月7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199号保全案件保全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我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O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