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强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与重庆强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3民初23号
原告: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镇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13678697702J。
法定代表人:关再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强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17号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45552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强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0元(原告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已预交6630元),减半收取6630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原告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已预交5000元),均由原告重庆奥克混凝土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长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