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43民初3756号
原告:彭水县华亚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本县汉葭街道渔塘社区汉关路137号。
经营者:***,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强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17号第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曾令开,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彭水县华亚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强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令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彭水县华亚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县华亚建筑机械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水县华亚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7元(原告彭水县华亚建筑机械租赁站已预交9257元),减半收取4628.5元,由原告彭水县华亚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朱为
人民陪审员付子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