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5民初701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玖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启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建设桥头天立三期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3P6R48J。
法定代表人:戴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蔺县德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未书、四川启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9日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诸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