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致胜建设有限公司

清远市金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致胜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3328号
原告:清远市金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西门塘**慧峰豪庭聚豪居首层X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凤,广东广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致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万邦国际商贸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沈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金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致胜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金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85元由原告清远市金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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