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致胜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兴源兴消防水暖阀门有限公司、广东致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15333号
原告:佛山市兴源兴消防水暖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A2区北一路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TLMB7B。
法定代表人:吴智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智颖,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致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锦绣路1号万邦国际商贸中心2号楼24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X83487G。
法定代表人:沈家祥,该公司经理。
原告佛山市兴源兴消防水暖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致胜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应适用公告送达,本院依法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智颖、王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58451.96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从事消防水暖设备的销售业务,被告从事建设工程业务,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被告多次从原告处采购消防设备及水暖产品。双方约定货物送达被告后,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即付款。最初,被告基本能在收到发票后及时付款,但从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6月6日期间被告自原告处采购多批货物未如约向原告付款,合计欠付货款258451.96元。就上述欠付货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结算,但被告均借故拖延。原告认为,被告违约失信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起诉至本院。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有签收人员签字的《结算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至于2020年4月2日的《结算清单》、托运单,没有收货人员的签收,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消防设备及水暖产品共计258283.96元。被告收货后拒绝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本院引发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受约束。原告依约为被告供货,被告经原告催收仍拒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拖欠货款258283.96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至于逾期付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依照上述规定,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5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致胜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兴源兴消防水暖阀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8283.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8283.96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兴源兴消防水暖阀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6.78元(原告佛山市兴源兴消防水暖阀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兴源兴消防水暖阀门有限公司负担3.36元,被告广东致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173.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佩仪
人民陪审员  韦燕红
人民陪审员  朱必信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宏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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