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2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532506978,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福光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吴江。
被执行人: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MU9NQ8J,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云超。
本院在执行铜陵市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划拨执行款项30万元。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就剩余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5执24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董彦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维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2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532506978,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福光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吴江。
被执行人: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MU9NQ8J,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云超。
本院在执行铜陵市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划拨执行款项30万元。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就剩余款项达成执行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5执24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灿
审判员  华时来
审判员  董彦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维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