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2435号
申请人: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福光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532506978。
法定代表人:张吴江。
被执行人: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MU9NQ8J。
法定代表人:吴云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156257.50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金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2435号
申请人: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福光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532506978。
法定代表人:张吴江。
被执行人: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MU9NQ8J。
法定代表人:吴云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绿信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156257.50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金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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