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63号
申请人: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福光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5325069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石城大道中段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5MA2WEPH88G。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铜陵市桐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铜陵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铜陵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汇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分公司在铜陵市第四中学新校区(**中学)处价值140万元的工程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淼
书 记 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