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06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西陵区宏艳钢管租赁部,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2MA48TUTF96(1-1)。
经营者:向正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全椒县中兴工程机械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振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39号金大地公馆7幢319。组织机构代码:56498233-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06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宜昌市西陵区宏艳钢管租赁部与全椒县中兴工程机械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506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罗延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