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25民初133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
被告:***,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全椒县人。
被告:全椒县中兴工程机械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孙塘路西侧路安福建材市场钢材城一期商办楼A3-0幢1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64982337X。
法定代表人:武必煌,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全椒县中兴工程机械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