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3民初954号之二
原告:江苏**食品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区**镇淮宁路80号。
被告:南京惠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花园路9号5栋。
法定代表人:贵美凤。
被告: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欧兰特大道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食品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惠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禾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食品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食品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食品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920元,由原告江苏**食品科技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