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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翠缘苗木有限公司、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5276号
原告:新泰市翠缘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城区汶南镇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2564059067D。
法定代表人:类淑英,经理。
被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城区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673879590。
负责人:齐勇,总经理。
被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鱼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056204491P。
法定代表人:盛春德,执行董事。
第三人:山东新泰辰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青龙路辰晖大厦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871761996。
原告新泰市翠缘苗木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新泰分公司、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新泰市翠缘苗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泰市翠缘苗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振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