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991民初345号
原告山东汇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路通恒邦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现原告山东汇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汇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山东汇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宇
书记员 赵方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