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991执保50号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山东汇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安市路通恒邦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鲁0991财保4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市路通恒邦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师彦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