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28民初752号
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汇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账户81×××68银行存款7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分场账户81×××68银行存款75万元。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申请人山东汇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振静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