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财保321号
申请人:山东汇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1QB6J,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名堂路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欣民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970387055,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9号荣盛时代国际A座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汇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汇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欣民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