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6641号
原告:**国,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路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与被告山东汇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苗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