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长源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4财保42号

申请人:安徽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首府小区18幢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JFEU0J(1-1)。

法定代表人:周维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玲,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件,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北长源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青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11011216W。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申请人安徽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长源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淮北建设银行烈山支行,账号:×××81),保全金额640万元。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全承保了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北长源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淮北建设银行烈山支行,账号:×××81),保全金额640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淮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晓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冬梅

书 记 员 李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