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帅与安徽达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22民初4290号之一
原告:杨帅,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达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武里山路与扶疏路交口东北角天街商业中心**A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GQKR8D。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安徽达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401223.33元,并从2019年9月24日起以401223.33元为基数,按照年息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退还日止(截止到诉讼日10月7日利息损失为85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确认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又未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帅的起诉。
原告杨帅预交案件受理费733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