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2执564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达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武里山路与扶疏路交口东北角天街商业中心3幢A办1702-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GQKR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合劳人仲案字第89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达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万斌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