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巢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受理过程中,原告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巢湖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雨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方旭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