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701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新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中辰滨湖CBD-B1幢806-8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当涂路交口喂泰大厦12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新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