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新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民初7016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新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中辰滨湖CBD-B1幢806-8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当涂路交口喂泰大厦12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新动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