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237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允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杏林花园北村25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6136158L。
法定代表人:张道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健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北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672621977H。
法定代表人:柴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允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健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允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02执23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曹友喜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