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执229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二环路南侧翠玉江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840MA2MTFT80840。
法定代表人:武迪,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苑敬羽,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与***、安徽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苑敬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371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苑敬羽名下有车辆,本院已对其进行档案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执行到位4288元,除此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屹立
审判员  张跃东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