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25民初8084号
原告:***,女,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尧,安徽阜之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二环路南侧翠玉江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TFT200。
法定代表人:武迪,该公司经理。
被告:苑敬羽,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原告***与被告***、安徽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东公司)、苑敬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尧、被告***、苑敬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00000元,利息暂计为108000元(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起诉之日,并后续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本息暂合计人民币40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借款事实存在,还过利息。
被告苑敬羽辩称,借款时***是公司大股东,借款算是公司借的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3日,原告与***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月利率3%,借款期限5个月,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担保有效期为两年。***在借款人处签字按印,苑敬羽为***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并在担保人处签名按印。
同日,***、万东公司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到***现金叁拾万元(300000元),双方均同意按照借款协议(履行)。***在借款人处签名按印,万东公司在借款人处签字盖印。
原告自认,被告按照月利率3%,已偿还3个月零4天利息28200元(自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5月16日)。
本院认为,被告安徽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借款协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有借条、收条在卷佐证,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法院予以支持,即月利率不超过2%,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本金及部分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苑敬羽作为担保人,根据法律规定,苑敬羽应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借原告***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8年5月17日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苑敬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安徽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苑敬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戎阳
书记员邓淋方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告知事项
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二、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我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号:17×××0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并请通知主审法官:李民,办公电话0558-67××××8,188××××8067;通讯地址:皖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管办。邮政编码23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