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民初2541号
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安安脚手架租赁站,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勾锡臣
被告:安徽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武迪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安安脚手架租赁站诉被告安徽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辽中区安安脚手架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2元,保全费2520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于晗清
书记员蒲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