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民初2885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告:安徽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坤荣,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侯天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