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骏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代厚云、安徽骏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1执5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代厚云,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徽骏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车配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9980054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皖0121执5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骏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骏飞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