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奥博展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奥博展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15456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奥博展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40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桥路25号院1-1706

法定代表人:李新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 武威信息工程职业学校(组织机构代码:74587XXXX),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小七坝十二组。

法定代理人:张学军,校长。

北京华奥博展科技有限公司与武威信息工程职业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2民终7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华奥博展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威信息工程职业学校给付货款283 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0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武威信息工程职业学校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本院现已执行到位197 100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武威信息工程职业学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奥博展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武威信息工程职业学校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奥博展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

283 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08元,已执行到位197 100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奥博展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武威信息工程职业学校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奥博展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武威信息工程职业学校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武威信息工程职业学校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奥博展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华奥博展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武威信息工程职业学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守国
审  判  员   焦 岗
审  判  员   任爱平

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