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九和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2民初13958号之二
原告:中山九和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东阜公路20号第一幢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系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益路195号厂房一车间之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九和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九和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37元,保全费1314元,两款合计3051元,由原告中山九和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