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1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余林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昌运,广东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35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文波
审 判 员 郑正坚
审 判 员 邱程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敏仪
书 记 员 黄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