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

河北从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27民初1181号
申请人:河北从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南(林坦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齐延***,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安镇均益路***号厂房一车间之***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北从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从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为申请人河北从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从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