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河北从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安镇均益路195号一车间之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从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林坦镇范村村南(林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6月***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7民初1181号驳回其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注册地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7民初1181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2016年6月1日甲方河北从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租赁协议”。该“租赁协议”载明:河北从胜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办公用房等面积为200平方米、厂房3300平方米,租赁给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作为办公经营场所使用。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本案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佛山市顺德亚历山大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强
审判员左建阔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