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4164号
原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33W。
法定代表人:韩元平,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夕礼,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民委员会智安中路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4193R。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原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71.98元(原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合肥新沪屏蔽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复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