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2566号
原告: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智安中路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1854193R。
法定代表人:欧阳冠来,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芬,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2022年1月7日,原告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志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梁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