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606执243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彿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智安中路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冠来。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原告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606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312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3899.12元,由被告***负担。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具体包括:(1)银行存款,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房产,查核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3)汽车,查核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无车辆登记。
2、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3、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向有关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
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5、委托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24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伟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