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606执2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智安中路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冠来。
被执行人:佛山市阀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容桂华口居委会华发路三横路3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阀辉电器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3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阀辉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628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57.08元。因义务人佛山市阀辉电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阀辉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阀辉电器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佛山市阀辉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向有关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另查,被执行人已无在原址经营,去向不明。
5.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申请执行人未能到庭,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以微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86283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佛山市阀辉电器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圣堡莱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24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姜辣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